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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信息时间:2021-09-26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精神,积极探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有效路径,实现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提高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助力营商环境改善,现就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以“互联网+”为手段,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充分共享共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的交易服务,构建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生态,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底前,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组建信息平台,集成省市资源,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顺利实施提供软硬件设施保障;建立分类统一工作规程,制定共享通用技术标准,实现省市联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记录作用,探索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有效办法,推动评标评审阳光操作;实施评标评审服务好差评价,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实现评标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2021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平诚信的交易生态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三、组织实施

(一)搭建互联互通的调度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建设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发挥平台信息枢纽作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场地要约、专家抽取、信息共享、专家费支付、在线监管等提供服务保障。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需要,设置专门的评标评审场所,配备并不断改善评标评审硬件设施条件,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硬件设施保障。

(二)制定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综合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条件,研究制定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软硬件系统技术规范,统一网络环境、音视频设备、专家签章设备、系统接口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为加快推进调度系统同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对接提供技术保障。

(三)建立统分结合工作规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规范要约发起和确认、专家抽取、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等工作环节。鼓励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交通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特点,进一步细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内容,探索形成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分类别工作规程,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共享。

(四)探索异议(质疑)处置有效办法。针对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建立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异议(质疑)处理机制。主场牵头负责按规定向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异议(质疑),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当事人。

五)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体系。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中各主体信用信息记录体系,厘清主、副场权责边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各自场地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及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审核、公开及转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约束当事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活动,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评标评审环境。

(六)构建阳光透明的监管机制。坚持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息均应面向社会主动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情况应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监管平台,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监管平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支持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省市协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统筹协调工作,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按照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落实。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确保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按计划落地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完善考核检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的考核检查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检查结果激励作用,促进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断提升和改进工作。

 

附件1.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

(试行)

2.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技术标准

(试行)

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

处置办法(试行)

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用信息

记录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8月31

 


附件1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体系,实现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省域内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各级中心)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调度系统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搭建的为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专家库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建立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本规程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依托调度系统和省市两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过两个及以上场地完成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现场分为主场和副场,具体由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各级中心协商确定。主场原则上设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五条  主场主要职责包括受理进场申请,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场地、机位及相应设施设备,评标评审现场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牵头副场协助处置异议(质疑)以及信息发布等服务;副场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场地、机位及相应设施设备,评标评审现场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按主场要求提供相关协助等。

第六条  省中心负责为调度系统提供技术支撑;作为主场或副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坚持“系统协调、分地实施、统一规则、互联互通”的原则,由调度系统负责各级中心间协调联络工作,各级中心按统一标准分别负责评标评审的具体操作及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各级中心见证下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主要包括要约发起和确认、专家抽取、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应急处置、信用信息记录和资料归档、异议(质疑)处置和监督管理、好差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要约发起和确认

 

第十条  场地商洽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协商确定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主场。

第十一条  进场申请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登录主场交易系统,按规范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备案)等材料,提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主场接到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及时反馈申请方;申请条件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

第十三条  要约准备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主场进行商洽,形成副场要约,要约包括场地条件、机位需求、开标时间等。

第十四条  要约发起 主场通过调度系统将要约发给副场,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等待副场回应。

第十五条  要约确定 副场接到要约后无异议,即通过调度系统确认;副场对要约内容提出更改意见时,通过调度系统与主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确认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变更 要约拟定副场无法确定,主场应商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更改要约内容,通过调度系统重新向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要约,直至要约确定。

第十七条  场地准备 要约确定后,主、副场应在开标时间前至少一个工作日进行对接,共同检测评标评审活动所需机位、录音录像、远程会议系统等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评标评审需要。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专家抽取规定在主场抽取全部评标评审专家。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专家确认 专家库系统自动通知抽取的专家,经本人确认并同意,列入评标评审专家名单。抽取专家未予确认或未表示同意,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补抽,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专家补抽 确认担任评标评审的专家,有权按规定自行放弃专家资格。出现此类情况时,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补抽,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四章  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签到 评标评审开始前,评标评审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经识别系统核验身份并获通过后,主、副场分别按照已解密的专家名单组织专家签到。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 专家登录主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以下流程进行评标评审:

(一)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任;

(二)使用主、副场提供的视频会议系统完成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讨论;

(三)讨论出现分歧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表决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做好记录;

(四)专家在评标评审表、评标评审汇总表和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件上签署意见并经调度系统确认后,评标评审活动结束。

第二十三条  专家离场 评标评审结束,经评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专家可以离场。

第二十四条  结果公示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及评标(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经主场方面核验无误后,在法定(指定)媒体对外公开发布。公示期内,公示内容遇有异议(质疑)的,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技术故障 为保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顺利实施,主、副场应分别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实施方案,做好应急处置:

(一)无法在主场抽取专家时,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委托副场抽取;

(二)评标评审开始前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场地及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同时向调度系统报备,由主场组织相关当事方按相关规协商处置;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场地应立即组织修复。若不能迅速排除故障,可由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商评标评审委员会,选择等待故障排除后组织继续评标评审,或终止此次活动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专家缺席 因专家无法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导致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商主、副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信用信息记录和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信用记录 主、副场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用信息记录办法》要求,分别对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进行真实、客观记录,通过调度系统将记录信息推送省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料推送 副场负责在评标评审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全过程形成的电子资料通过调度系统推送主场

第二十九条  资料归档 主场负责整理评标评审全过程形成的电子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资料归档立卷。资料原件由产生该资料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

 

第七章  异议(质疑)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异议(质疑)处置 主、副场收到针对评标评审过程异议(质疑)后,转送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办法》规定作出相应处置。若当事人对异议(质疑)处置结果不满,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投诉处置 各级中心应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协助其处置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 各级中心应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同时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按时公开信息,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第八章  好差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服务评价 各级中心应参照相关规定要求在调度系统服务评价专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对交易服务规范性、流程便捷性等进行好差等级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服务改进 各级中心应按照服务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

 

第九章  专家费支付

 

第三十五条  支付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报酬和差旅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结算程序 按以下程序结算专家相关费用:

(一)由主场通过调度系统,在专家费用结算模块录入专家劳务费、差旅费及专家银行账号信息,专家在评审费用发放表签字;

(二)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评标评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支付至专家银行卡账户。

第三十七条  支付方式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通过调度系统提供的网银、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可根据本规程分别予以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2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技术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建设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室,合理配置所需设备,统一技术标准,实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建设有序、管理规范、信息共享、高效快捷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省域内为各级中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技术保障的操作平台,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标准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中心负责制定并公开发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标准,推动标准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应用,不断提高适用性,确保操作平台正常运行。

第四条  各级中心负责标准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针对应用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中心反馈,支持省中心做好标准完善和提升工作。县(市、区)分中心的标准实施指导工作由所属市中心负责。

 

第三章  标准内容及配置要求

 

第五条  网络环境。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信息交互网络系统,包括网络路由、网络设备及线路。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一般在互联网环境进行,省及各级中心的评标评审设备、音视频设备等均应接入互联网。互联网带宽应不小于300M

第六条  硬件部分。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基本设施设备保障,包括必要的基础硬件和可自主选择的设备。其中基础硬件包括满足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需要的房间及机位、信息化门禁系统(具备人脸和身份证识别比对功能,并可接收抽取专家信息)、评标评审及工作人员计算机、各类摄像头、投影机/显示屏、耳麦;可自主选择的设备包括多功能平板和会议摄像机。(参数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软件部分。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系统支撑,实现多地数据互联共享,包括音视频会议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费用支付系统和场地机位预约系统等部分。

音视频会议系统:用于专家之间的音视频在线交流,会议系统通过与主场的交易平台的对接,实现网上音视频会议室的创建、专家音视频交流等。

音视频监控系统:包括远程评标评审室的监控摄像头(对角安装实现全方位没有死角)和NVR设备(用于实现本地存储)。

费用支付系统:进行专家费用的支付。

场地机位预约系统:用于查看各级中心机位的空置状态,完成场地的预约。

第八条  软件部分共性需求所需开发费用由省中心负责,地市所需个性化需求开发费用自行解决。

第九条  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软件及硬件设备推荐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签名可通过以下方式任选一种实现:一是主副场均使用多功能平板设备,通过设备进行人证比对、专家签名等;二是主副场均使用CA锁完成专家签名。

 

第四章  平台联通与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获取场地信息接口。各级中心平台提供webservice接口,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实时调用,实现调度系统获取全部评标评审场地信息。

第十二条  场地信息变更接口。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提供webservice接口,各级中心平台调用,平台项目远程评标评审信息变更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该接口。

第十三条  场地使用情况推送接口。由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提供webservice接口,各级中心平台调用,平台定时将所有远程评标评审场地的使用情况推送至省中心调度系统。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项目信息主动推送服务接口。该接口用于向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推送已完成的开评标评审项目的场地机位和场地变更的远程评标评审项目数据。由调度系统提供webservice接口,各级中心平台调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组建信息下发接口。该接口用于预约机位以及抽取专家,由各级中心平台提供webservice接口,工作人员在平台完成机位预约和评标评审专家专业选取后,由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调用该接口。

第十六条  专家费支付平台接口。该接口用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向专家支付专家劳务费、餐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结果推送接口。评标评审结束后,各级中心平台将评标评审结果推送至省中心调度系统,如果是多标段的项目,需要所有标段都结束后,再将结果推送至调度系统。

第十八条  专家签到信息推送接口。由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提供webservice接口,各级中心平台将专家签到信息推送至省中心调度系统。

第十九条  推送专家至评标评审系统接口。由各级中心平台提供接口,省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调用,用于把评标评审专家信息推送给各级中心平台,实现评标评审专家信息的自动录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室的配置标准

附件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室的配置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参数

是否必

须具备

备注

1

评标评审计算机

主机要求:CPU4核、内存8G、独立显卡GTX960及以上、存储1T。显示器要求:大于等于21吋

 

2

桌面摄像头

高清USB摄像头或评标评审计算机自带摄像头

 

3

耳麦

降噪头戴式耳麦

 

4

工作人员计算机

主机要求:CPU4核、内存8G、独立显卡GTX960及

以上、存储1T。显示器要求:大于等于21吋

 

5

投影机或显示屏

高清显示、连接工作人员电脑

 

6

3倍光学变焦

会议摄像机

219万像素,1/2.9英寸HDCOM3传感器支持USB接口输入,免采集卡免驱动,3倍光学变焦,高清1080P分辨率,支持使用USB线传输视频(适用于桌面和天花板安装),支持通过USB接口自主升级程序

 

7

监控摄像头

高清摄像头,720P及以上

 

8

多功能平板

定制安卓系统,自动读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供的标准数据接口,利用消息服务器接收人脸识别、手写签字指令;提供读取到的身份证相关信息;提供人脸识别功能;提供手写签字功能。

 

9

房间大小和机位

根据本地项目等实际情况建设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室需20平方米以上,5到10个远程评标评审机位。

评标评审机位应背光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