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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招标还是应该大致约定个份额

【信息时间:2021-10-04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一般的框架协议采购的话,可以一项采购分给若干家入围、成交。但如果是框架协议招标的话,一项采购就不能够分给若干家入围、成交。

 

因为一个标只能一家中。一个标给两家中就是违法。这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个问题了,我在这篇文章里面讲过《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修改以后招标人可以摇号抽签定标吗?

 

当然,《招标投标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里允诺给框架协议招标重新定义“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时期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进行集中资格审查或者集中招标,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那暂且只好等待了。

 

而政府采购领域先行了一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第四十三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二次竞价、比例分配、顺序轮候和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组织入围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比例分配方式是指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排名次序,按序递减分配采购份额或金额。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排名次序,依次轮序授予采购合同。一个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能获得一次采购合同。供应商主动放弃合同的,按照排名次序依次顺延。同一供应商连续两个轮候期主动放弃合同授予的,视为该供应商自动退出框架协议。直接选定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质量、服务标准等为依据,从入围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果是框架协议招标,这里面的“二次竞价方式”和“直接选定方式”是明确不可以用于招标采购的。“二次竞价”改变了招投标文件里的彼此实质性承诺,违背上位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直接选定”哪怕是将来《招标投标法》改成了招标人可以在前三名里任意定标,这种方式也有可能违法,因为框架协议招标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会局限于不超过三家。

 

而“比例分配方式”是符合现行《招标投标法》的,它相当于按照份额、金额分了标。只是需要注意一下公平性的问题,比如第一名多一点份额,第三名少一点份额,第五名就应该份额更少,等等。毕竟这些法律规定都要符合更上位的法律《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顺序轮候方式”也是符合现行《招标投标法》的,它相当于按照时间段分了标。也是一个标段(标包)一家中。

 

我们不知道最终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最终将如何定稿。希望他们能注意到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总之,你现在搞框架协议入围招标,是有法律风险的。除非地方出台了专门的框架协议招标方面的规定,最好不要这样操作。等待法律的完善。

 

现在搞框架协议招标,还是要适当地分分标,按时间、按地域、按份额、按规格分标都可以。

 

另外强调一点,框架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合同要素的话,它是没有合同效力的!出了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按照《民法典》合同要素主要是指“(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