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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不当行为通报暂行制度

【信息时间:2020-05-11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不当行为通报暂行制度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拍卖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聊城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不当行为通报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主体和对象

(一)公共资源交易不当行为通报主体为高唐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公共资源交易不当行为通报对象为在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相关交易工作的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审专家。

二、通报情形

(一)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

1、不按规定预约场地,造成预约秩序混乱的;

2、对于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规避监督的;

    3、未提前到场准备交易事宜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开标、竞拍或在开评标、竞拍过程中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维护现场秩序不力,造成开评标或出让现场混乱的;

4、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存在时间、保证金数额、评标办法或参数等设置错误、漏项或者招标采购文件前后不一致,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或因对电子交易系统操作失误、违规操作,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5、项目交易完毕后,汇总资料上交不及时、拒不上交或者私自改变项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的;

6、样品未按照中心要求进行编号、摆放的;

7、公开发布的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前后矛盾、歧义的;

8、对开评标、竞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异议不作为、处理不专业的;

9、未按保证金缴纳名单进行评审、拍卖,造成评审、拍卖错误的;

10、交易信息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或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11、经有关部门认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形的;

1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易项目澄清答疑的,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13、未按规定启封评审专家名单的,未宣读评审纪律或未核实专家身份即开展评审的;

14、携带通讯工具或与评审无关的资料进入评标区的,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区内未按规定着装的,或评审期间违规使用互联网上网的,或与场外人员私自交流的;

15、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者在评标区存在明示、暗示性动作或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等不当行为,干预影响项目评审的;

16、不按规定发布中标公示或成交公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更改评审、出让结果的;

17、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提请采购中心退还,造成保证金退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18、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19、操作不当造成采购中心设备、设施损坏,或故意损坏的;

20、未按规定发放评审费用的;

2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二)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

22、供应商、竞买人未在指定区域候标影响交易秩序或在交易场所内寻衅滋事,与他人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23、开评标期间,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在政府采购中心周围堵截评审专家的;

24、不遵守开评标、竞买纪律,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其他不当行为;

25、中标(成交)候选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中标、成交后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拒不签订合同的;

26、经有关部门或评审专家认定,对诚信入库或投标文件中的证件、业绩奖项等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7、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汇入同一虚拟子账号或多家企业之间虚拟子账号混用的,不同竞买人的保证金由同一银行账号转入的;

28、不同供应商、竞买人委托同一人办理项目交易报名手续的;

29、经电子清标发现,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出现文件制作机器码、造价软件加密锁号、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或行政监督机构认定的其他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

3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

31、进入评审区未按中心要求进行登记的,或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或违规使用互联网上网的;

32、到达中心后在开标区逗留的;

33、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4、未按规定座次就坐或评审过程中与他人结伴离开监控区域;

35、评审过程中存在分工打分情况的;

36、评审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评审;

37、未按中心规定使用评审相关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

38、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等有关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39、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

三、通报方式与要求

(一)对于存在上述通报情形的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通报。

(二)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期限,通报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

1、代理机构存在通报情形第1至9条、第14条行为,通报一个月;存在通报情形第10至13条,15-21条行为的,通报三个月。

2、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存在通报情形第22至24条行为的,通报一个月;存在通报情形第25至30条相关行为的,通报三个月。

3、评审专家存在通报情形第31-36条行为的,通报一个月;存在通报情形第37-39条行为的,通报三个月。

四、 通报程序

(一)业务科室将拟通报情况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经审定后,视不当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无行政监管部门的项目报告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或出让人处理。报告文件的发送由办公室负责。

(二)无需报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的不当行为,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由信息技术科负责将通报内容在中心网站上予以曝光。

(三)需报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的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报告,由行政监管部门或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理。接到处理意见后,信息技术科将处理结果在中心网站进行通报。

(四)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理意见,不当行为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项目采购人、出让人后15 日内监督部门或采购人、出让人无处理意见的,业务科室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经研究同意后由信息技术科将不当行为在中心网站通报。

(五)拟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通报期内的,采购中心如实将通报情况告知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作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

(六)针对代理机构的不当行为,信息技术科每月汇总一次通报记录,每年进行一次全年汇总,全年汇总需详细记录代理机构被通报次数,全年代理业务数,以及被通报频次,报主任办公会同意后,适时在中心网站公布。

(七)通报期满后通报情况在中心网站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