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18-06-06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省内先进地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高唐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产权及土地交易项目、医用器械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代理的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按照采购中心相关程序实行电子化交易,自觉遵守采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代理机构进入采购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实行注册制以及分级测评、诚信评价的管理方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注册选取
第五条 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续存的代理机构,均可以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自行注册,在采购中心或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审核后,可以参加获取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及土地交易和医用器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的活动。
第六条 代理机构注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承诺遵守采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注册材料将在采购中心和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有服务场所。鼓励和支持外地代理机构在高唐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代理机构注册完成后,在高唐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采购中心有关规定参加分级测评和培训,培训后将获得采购中心印制的《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员证》(以下简称“交易员证”)。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产权及土地交易项目委托人、医用器械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单位”)按照《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方案》进入采购中心进行交易,根据代理机构分级测评结果,通过自行委托、随机抽取、定价抽取、竞价比选或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其中,条件具备时,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自行委托,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参考《高唐县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分级测评结果》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涉及民生和重点项目更要优中选优。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是指招标采购单位进场选择部分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抽取最终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定价抽取,是指招标采购单位确定代理服务费具体数额或收费标准,进场选择部分代理机构,或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接受自主报名,通过随机抽取最终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竞价比选,是指招标采购单位进场选择部分代理机构,或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接受自主报名,通过比较代理机构的自主报价,最终以最低报价确定代理机构。最低报价相同的,通过随机抽取最终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是指招标采购单位持相关审批手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审批手续通过招标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进场选择部分代理机构时,可以直接选择,也可以通过指定范围内抽取或设定附加条件进行选择,且选择的代理机构应当不少于三家。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交易,应当及时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与招标采购单位协商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并将收费标准在交易文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招标采购单位在确定代理机构时形成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项目需求、编制交易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交易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应当由分级测评时登记的在高唐负责人组织,组织开评标活动时,除在高唐负责人外,另至少一名工作人员须具有并佩戴交易员证。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对具体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相关记录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或交易计划取消退场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整理完毕并装订成册的项目档案提交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如有质疑或投诉进行处理,处理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资格,不得损害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无法就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代理机构因故放弃代理资格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方式重新组织另行确定代理机构。
第三章 诚信评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以下统称“诚信评价主体”)对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依据《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对招标(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 诚信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扣分情况按季度公示。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扣分不清零,次年起扣分清零并恢复基础分。截至当年12月31日处于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恢复基础分的时间顺延。
第二十六条 诚信评价主体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填写《代理机构诚信评价记录表》,签字确认后提交采购中心进行累加汇总、统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由相应诚信评价主体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查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到下列规定时,进入对应时限的业务提升期:
(一)累计扣分20分(含20分)至40分(不含40分)时,进入一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二)累计扣分40分(含40分)至60分(不含60分)时,进入三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三)累计扣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时,进入六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四)累计扣分80分及以上时,进入十二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禁止进入采购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期限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或交易计划取消退场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向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提交项目档案的代理机构,进入业务提升期,直至按照有关要求提交了项目档案为止。
第三十二条 进入业务提升期与禁止进入采购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业务学习,积极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向采购中心提交学习情况说明和继续开展代理业务的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创新意识,主动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推广实施的,每有一项加2分。代理机构完成具体招标(采购)项目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了项目档案且无任何扣分情形的,每有一项加1分。加分情况同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三十四条 采购中心有权根据代理机构注册、测评、评价和交易信息实施大数据分析,视情建立代理机构信用奖惩制度。招标采购单位设有绩效考核标准及要求的,考核结果可以酌情纳入代理机构信用奖惩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需要针对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核或备案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核或备案后方能开展执业资格对应项目的代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专业分类和业务能力承接相应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十七条 代理机构如有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应当按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更新,并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自行维护。代理机构如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进入采购中心开展代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注销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不再参加获取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的活动。注销后如需再行开通,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完成信息更新和维护,并能够满足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诚信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唐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招标采购单位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1 |
确定代理业务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积极组织项目实施 |
3 |
|
2 |
工作效率低,招标采购单位提供交易需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交易文件初稿 |
3 |
|
3 |
交易文件审定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无故未能组织发布 |
3 |
|
4 |
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审定擅自发布交易文件,或者发布的交易文件与招标采购单位审定的交易文件不一致 |
5 |
|
5 |
未充分了解招标采购单位需求或因自身工作失误,交易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漏项,发布后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正或终止或开评标造成不良后果 |
5 |
|
6 |
业务水平低,简单套用招标采购单位资料或类似项目模板而不能提供政策咨询和合理化建议 |
5 |
|
7 |
收到标前答疑、质疑或投诉后,不能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处理 |
5 |
|
8 |
未提前告知抽取专家及具体开评标时间等有关事项 |
2 |
|
9 |
收到标后询问、质疑或投诉后,不能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处理 |
5 |
|
10 |
不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发布合同公示、验收报告公示 |
3 |
政采 |
11 |
交易计划组织实施完毕,逾期未收到项目档案 |
5 |
|
12 |
要求提报具体项目说明、报告及详细信息而拒不提报 |
5 |
|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采购中心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1 |
违反采购中心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和劝阻 |
7 |
|
2 |
上传业务系统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变造 |
6 |
|
3 |
未熟练掌握电子化操作,招标采购流程发生三次及以上人为操作错误被退回 |
3 |
|
4 |
未经采购中心允许,擅自删除采购中心规定的交易文件中相关固定条款 |
5 |
|
5 |
简单套用招标采购单位资料或类似项目模板,出现日期错误或套用名称错误等常识性错误 |
3 |
|
6 |
未经采购中心备案擅自在其他网站发布交易信息 |
5 |
|
7 |
设定的交易公告期限、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5 |
|
8 |
因工作失误,发布的交易信息存在严重错误,或者不同公告媒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 |
5 |
|
9 |
无招标采购单位说明擅自暂停、终止、变更或答疑已生效的交易文件 |
6 |
|
10 |
因数字证书过期、文字数字错误等自身工作失误,发布后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正或终止或开评标造成不良后果 |
5 |
|
11 |
招标采购单位未发布需求公示,未能书面说明或者补充发布 |
5 |
|
12 |
开标前未按要求填写《开标现场从业人员登记表》 |
3 |
|
13 |
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5 |
|
14 |
开标时间前工作人员未到达指定开评标地点,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工作 |
3 |
|
15 |
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少于三人,或者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多于三人 |
5 |
|
16 |
开评标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交易员证 |
3 |
|
17 |
未核验投标供应商报名表和保证金交纳汇总表,或者核验不认真致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未被发现 |
5 |
|
18 |
未实施或者配合实施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 |
5 |
|
19 |
未按规定现场告知投标供应商有关废标、无效投标(报价)事项 |
5 |
|
20 |
经证实,对待招标采购单位、投标供应商、咨询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或发生争执吵闹 |
5 |
|
21 |
开评标现场与投标供应商或评审人员发生争执吵闹,不积极协调处理 |
5 |
|
22 |
开评标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供应商代表、工作人员、公证人员或评审人员在相关区域发生吸烟、嬉闹或高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未予劝阻和汇报 |
3 |
|
23 |
工作人员、公证人员或评审人员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随意进出评标区域未予劝阻和汇报 |
7 |
|
24 |
未经允许带领与评审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 |
5 |
|
25 |
交易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瑕疵或自相矛盾,多数评审人员无法有效理解或实施评审 |
5 |
|
26 |
评审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延误 |
5 |
|
27 |
评标开始前未提供评审所需信息和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全面、不正确、与交易信息不一致 |
5 |
|
28 |
未告知或提醒评审人员核验投标供应商报名表和保证金交纳汇总表 |
3 |
|
29 |
未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样品、组织样品评审、现场陈述或演示活动 |
5 |
|
30 |
评审人员对交易文件提出疑问,无法答复或答复态度恶劣 |
5 |
|
31 |
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 |
7 |
|
32 |
经证实,安排评审人员审阅交易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时间不合理,或者无故催促专家尽快完成评审 |
5 |
|
33 |
评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形,未提醒评审人员进行说明 |
5 |
|
34 |
不配合评审人员组织形成资格审查、评审说明、澄清确认、表决结论或者评审报告等材料 |
5 |
|
35 |
因开评标数据统计错误等问题,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
5 |
|
36 |
开评标期间不爱护采购中心公共设施 |
3 |
|
37 |
因未及时关闭设备造成设备损坏 |
5 |
|
38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影响采购中心场地秩序 |
5 |
|
39 |
退付投标保证金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 |
5 |
|
40 |
逾期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
5 |
|
41 |
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
5 |
|
42 |
因工作失误造成投标供应商有效质疑,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
5 |
|
43 |
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逾期未处理询问、质疑或投诉,或者处理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
5 |
|
44 |
招标(采购)项目被质疑、投诉、检举或举报后,未及时向采购中心报备 |
3 |
|
45 |
经查实,针对质疑、投诉、检举或举报事项存在瞒报、谎报 |
7 |
|
46 |
泄露评审有关资料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保密信息 |
7 |
|
47 |
交易计划组织实施完毕,逾期未收到项目档案 |
7 |
|
48 |
交易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且拒不改正 |
5 |
|
49 |
瞒报、虚报、乱报或者未及时上报交易统计信息 |
5 |
|
50 |
要求提报具体项目说明、报告及详细信息而拒不提报 |
5 |
|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1 |
对投诉调查处理不予配合 |
7 |
|
2 |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行为,或签订阴阳协议 |
7 |
|
3 |
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交易信息 |
7 |
|
4 |
招标采购单位设置的参数、评分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供应商情形,未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7 |
|
5 |
经认定,交易文件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或者指定特定投标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
7 |
|
6 |
经认定,交易文件没有响应国家政策要求,或违反进口产品和强制节能产品有关规定 |
5 |
政采 |
7 |
对投标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5 |
|
8 |
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
7 |
|
9 |
交易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投诉或者举报属于代理机构责任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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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认定,存在引导招标采购单位实施违规操作行为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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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瞒报、虚报、乱报或者未及时上报交易统计信息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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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求提报具体项目说明、报告及详细信息而拒不提报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