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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

【信息时间:2021-10-27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快推进电子评标评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要求,“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要求,“制定专家入库和抽取、考核等实施细则”。

近年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总量持续攀升,对专家需求和专家服务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相应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遍反映目前在专家行为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缺少具体操作依据,希望尽快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专家管理制度规范。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五条,主要包括制定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有关概念的界定,专家考核方式、记分方法、专家权利救济、考核结果应用和施行时间等。

一是将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基础分12分;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考核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9分以上为合格。

二是对违反有关评标评审规定的专家,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了4档扣分标准,并根据累计扣分情况,明确暂停抽取时间。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专家,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三是明确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相关考核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