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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实施方案

【信息时间:2021-10-18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    运行机制及职责

 

县政府采购中心为我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同时也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标准。

(二)负责编制全县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目录,并在县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协调督促各类应进事项进场交易。

(三)依法受理各类交易申请,发布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药械采购等交易活动信息。

(四)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对交易人进行登记。

(五)组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药械采购等交易活动。

(六)负责见证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的抽取,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场内监督。

(七)收集和发布有关政策法规,建立投标供应商库、招标代理机构库和诚信库等信息网。

(八)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管理,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负责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系统,强化交易全过程监控,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九)对进场交易的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

(十)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等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全额上缴县财政;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十二)接受相关单位委托,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交易范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以下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统一纳入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交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消防、供水、供热、供气、管线铺设等领域),其建设工程(建筑及构筑物的新、改、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劳务承包活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国有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转让;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工业(含仓储)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以及探矿、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标;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包括城市道路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券、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的拍卖;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房屋租赁等资产处置;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规划编制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九)非经营性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等;

(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单位的选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选定;采用PPPBOTBOO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选定;

(十一)大型医疗设备、器械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十二)其他应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 交易程序

 

(一)交易登记。项目单位持相关合法合规性材料,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交易登记,领取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通知单。县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核准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规定核准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二)交易文件审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经县政府采购中心核准通过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编制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编制完成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备案。

(三)预约场地。代理机构持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通知单预约交易场地,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场地使用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四)交易公告发布。交易公告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唐分中心网站上发布,并由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媒介上同时发布。

(五)交易报名。采用网上交易系统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网接受潜在交易人报名,并由系统向报名通过的交易人发售交易文件。不宜采用网上报名的特殊项目,由代理机构负责接受交易报名,并将交易文件按法定程序发售给报名通过的单位。

(六)交易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交易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交易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交易文件收受人。

(七)保证金的交纳。保证金交至县政府采购中心依规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类资金专用账户。

(八)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项目单位和代理机构在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在省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自动通知评审专家,并签字确认。评审活动开始前,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项目单位人员现场打开密封的专家名单,核对并组织专家进入评审室。

(九)交易现场监督、见证。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交易文件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见证交易过程,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及交易活动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十)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成交)结果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唐分中心网站公示,并由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媒介上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加盖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公章、县政府采购中心见证印鉴。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格式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定。

(十二)合同审核备案。成交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按交易文件和交易响应文件的约定在法定时限内订立书面合同,并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十三)保证金的退还。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项目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后,成交人持其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十四)资料汇总。完成项目交易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制作本项目资料汇编,装订成册后送县政府采购中心归档备查。

(十五)档案管理。项目交易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对交易过程中的申请、审批、交易、合同订立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十六)其他。国家、省市对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程序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透明化监督管理

 

     (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局等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前期审批、过程监督、后续监管等职能,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项目单位及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县监察局依法对县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查处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未进入的,县监察局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审计,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四)公共资源交易要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共资源交易推行网上投标,电子标书加密上传。使用纸质标书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密封,评标时启封,期间禁止开封。

  (六)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符合条件的范围内随机抽取,并采用自动语音通知、密函打印等技术,确保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七)评标过程中专家质疑和投标人答疑启用变声对话系统,确保双方在无法确认身份的前提下进行答疑。

  (八)公共资源交易推行电脑系统自动开标、清标,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九)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流程,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变更情况、标前公示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进行公示。

   (十)县政府采购中心须设立封闭式评标区并安装电子门禁、指纹与身份证识别、自动安检系统,进入评标区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及监管人员要对外信息隔离。确须对外联系,必须使用场内配备的具有记录功能的通讯工具。

   (十一)县政府采购中心须在关键部位和场所建立全方位高清音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全目标、全方位、全过程电子监控。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少于6个月,交易金额重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信息记录须长期存档。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监控系统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控系统对接,并入行政监察监控专线。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询问质疑与投诉举报渠道,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进行询问质疑或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关联部门通报情况。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并按规定限制参与相应的交易活动。

   (十五)县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及集中采购规则流程,由县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