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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人须知

【信息时间:2018-12-25 阅读次数: 】【作者:办公室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人须知

 

一、进场登记

单位自有资金项目:采购人需向采购中心提报项目进场采购申请以及财政局备案的项目实施申请表原件,进行进场交易登记。

非单位自有资金项目:采购人需向采购中心提供县委或县政府关于本项目进行采购的相关批示以及财政局备案的项目实施申请表原件,进行进场交易登记。

二、需求论证

1、预算200万以上项目;2、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标准、规格要求、服务标准的项目;3、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4、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供应商对采购需求进行合规合理性论证,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

三、专家抽取

抽取评审专家时,采购人代表及代理机构人员均需到场,并在专家抽取登记表上签字。

、现场监督

采购活动开始时,采购人需派代表到场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在专家抽取名单以及评审报告监督栏处签字。

五、资质审查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

六、参与评审

采购人需派代表与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参与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合同

采购人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到采购中心备案。

九、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十、质疑处理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十一、评议代理

采购人需填写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对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