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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现将《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9月21日
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
信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当事人(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信息量化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共享和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信用管理工作,向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信用聊城等平台报送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目录。
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内容应包括信息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类别、基础数据项、更新周期、查询(使用)时效等。
第三章 不良行为信息量化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制定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以下简称量化记分标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
第八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部门记录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失信行为的文书;
(四)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
(五)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公开的交易当事人各类不当行为。
第九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初始分为100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记1—12分。
同一当事人有多个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分别记分。
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不限于不良行为量化标准,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还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管理。
第十条 每个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初步填报评标专家、投标人信用评价信息表,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集。
工程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并填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信用评价信息表,经工程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价主体)签字确认后,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当事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5日之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上月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评价信息表汇总情况同时抄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全市所有信用评价信息表汇总情况抄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信用评价半年内有效。每年的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为两个评价期。评价结果由评价主体在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对外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中变更。
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一个评价期),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黑名单”有限期1年(两个评价期),从认定之日起计算。招标投标当事人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自列入“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由招标投标当事人自行录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并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
第四章 信用评级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招标投标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的,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40%-60%(含)的;
B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60%-80%(含)的;
C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80%以后的;
D级:评价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 黑名单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聊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有下列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或者每个评价期内量化记分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招标人。
1.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3.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4. 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列入失信名单的;
5. 招标人不按规定提供工程支付担保的,或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
6.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
2.故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资料;
3.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列入失信名单的;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投标人。
1.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2.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3.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4.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5.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6.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7. 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员列入失信名单的;
8. 不同投标人存在创建机器码一致、电话号码一致、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况,且经调查认定为串标情形的;
9.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四)评标专家。
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 参与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列入失信名单的;
4. 携带手机进入评标区域等行为;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认定黑名单:
(一)登记。归集的不良行为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将当事人登记列入黑名单,标注黑名单有效期。
(二)公示。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告知当事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招标文件约定中限制其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有黑名单成员的联合体投标受同样限制;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及时上报省住建厅部门,由省住建厅部门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规对其做出处理。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不得选择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
(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向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六)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家发改委等24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规定,依法依规对纳入黑名单主体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对其他行业领域认定的黑名单主体及失信人,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 限制失信建设单位参与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2. 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3. 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4. 限制失信企业从事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5. 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6. 限制失信相关人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7. 限制失信相关人员参与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主体及失信人依法向信用聊城网站推送。
第六章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聊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推动实施相应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每个评价期内招标投标当事人未被列入黑名单,但其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累计扣分达到6分及以上;
(二)招标投标当事人退出黑名单后自动转入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12个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当事人加大监管频次,通过开展信用约谈、媒体公告等方式对当事人发出警示。
对每个评价期内信用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且未纳入黑名单的,至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招标文件约定中限制其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
(二)评标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上报省住建厅部门,由省住建厅部门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做出处理;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2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四)对招标人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其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评价信用归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
(一)认为信用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其他瑕疵;
(二)认为信用信息与认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
(三)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量化记分结果应用。异议成立的,不溯及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二)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或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表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评价管理制度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或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关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1. 招标人招标行为评价表;
2.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招标行为评价表;
3.投标人(中标人)投标行为评价表;
4.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评价表;
5.交易主体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5.1招标人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5.2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5.3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5.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附件1
招标人招标行为评价表
招标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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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 |
存在问题 |
评价依据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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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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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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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
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认定意 见 |
不良行为情况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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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
单位处理意见 |
签字(盖章) |
|||
备注:如被评价主体无不良行为,仅报送电子版评价表即可;招标人不良行为量化标准详见附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招标行为评价表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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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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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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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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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项目班子配备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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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 |
存在问题 |
评价依据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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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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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
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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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认定意 见 |
不良行为情况认定 |
|
||
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
单位处理意见 |
签字(盖章) |
|||
备注:如被评价主体无不良行为,仅报送电子版评价表即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不良行为量化标准详见附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
投标人(中标人)投标行为评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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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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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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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评价 |
存在问题 |
评价依据 |
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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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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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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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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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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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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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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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意见 |
不良行为情况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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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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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理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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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认定意 见 |
不良行为情况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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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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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理意见 |
签字(盖章) |
|||
备注:如被评价主体无不良行为,仅报送电子版评价表即可;投标人(中标企业)投标行为不良行为量化标准详见附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
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评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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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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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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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评价 |
存在问题 |
评价依据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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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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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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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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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意见 |
不良行为情况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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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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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理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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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认定意 见 |
不良行为情况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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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
经办人 |
|||
单位处理意见 |
签字(盖章) |
|||
备注:如被评价主体无不良行为,仅报送电子版评价表即可;评标专家投标行为不良行为量化标准详见附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5.1
招标人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分值 |
备注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 |
|||
1.1 |
严重不良行为 |
1. 办理招标备案材料时提供虚假资料 |
12 |
|
2.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12 |
|
||
3.不按规定提供工程支付担保,或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 |
6 |
|
||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6 |
|
||
5.泄露应当保密与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6 |
|
||
6.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12 |
|
||
7.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合法、不合理、不严谨引起投诉或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6 |
|
||
8.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6 |
|
||
9.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6 |
|
||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
12 |
|
||
1.2 |
一般不良行为 |
11.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
3 |
|
12.制作的招标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拒不改正的 |
6 |
|
||
13.不受理或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异议(或质疑),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
6 |
|
||
14.因招标人原因导致项目延迟开标评标的。 |
6 |
|
||
15.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 |
6 |
|
||
16.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的 |
6 |
|
||
17.被投诉,经查认定负有责任的 |
6 |
|
||
18.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其他文书的 |
6 |
|
||
19.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
6 |
|
||
20.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的 |
6 |
|
附件5.2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分值 |
备注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 |
|||
1.1 |
严重不良行为 |
1.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情形的 |
3 |
|
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
3 |
|
||
3.代理机构从事交易活动的人员未经备案的或非本代理机构人员 |
6 |
|
||
4.不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委托内容及范围代理的。 |
6 |
|
||
5.不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及招标方式招标的。 |
6 |
|
||
6.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 |
6 |
|
||
7.被交易中心通报批评的 |
6 |
|
||
8.代理机构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
6 |
|
||
9.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12 |
|
||
10.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
3 |
|
||
1.2 |
一般不良行为 |
11.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
3 |
|
12.制作的招标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拒不改正的 |
12 |
|
||
13.不受理或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招标人受理异议(或质疑),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
6 |
|
||
14.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延迟开标评标的。 |
6 |
|
||
15.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误的 |
3 |
|
||
16.发布的中标结果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 |
3 |
|
||
17.被投诉,经查认定负有责任的 |
6 |
|
||
18.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其他文书的 |
6 |
|
||
19.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
6 |
|
||
20.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者在评标区存在明示、暗示性动作等不当行为,干预影响项目评审的 |
12 |
|
||
21.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提请交易中心退还,造成保证金退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6 |
|
||
22.对电子交易系统违规操作,影响招标项目正常进行的 |
6 |
|
附件5.3
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分值 |
备注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 |
|||
1.1 |
严重不良行为 |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12 |
|
2.恶意串通投标的;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
12 |
|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12 |
|
||
4.违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潜在投标人的信息 |
12 |
|
||
5.潜在投标人之间私下约定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2 |
|
||
6.不同投标人存在联系方式、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
12 |
|
||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6 |
|
||
8.未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12 |
|
||
9.违法转包或分包中标项目 |
12 |
|
||
10.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审区或私下与评审专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接触的 |
12 |
|
||
11.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
12 |
|
||
12.投标人在交易中心场所内寻衅滋事,与招标人、招标代理、其他投标人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
6 |
|
||
13.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汇入同一虚拟子账号或两家及以上投标人之间虚拟子账号混用的 |
6 |
|
附件5.4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量化标准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备注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 |
|||||
1.1 |
严重不良行为 |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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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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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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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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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评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泄露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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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受相关利益方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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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评标规定或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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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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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配合、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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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他人授意倾向或不公平对待投标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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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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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授意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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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评标专家在交易中心场所内寻衅滋事,与其他人员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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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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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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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拒不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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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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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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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行为 |
18.不遵守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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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无正当理由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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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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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影响了评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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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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